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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浩动态 | 海浩所郑剑锋律师应邀为延安律师作“破产管理人实务”讲座

date:2023.06.27  time:16:05

2023年6月16至18日,海浩所高级合伙人郑剑锋律师应邀专程前往延安,为当地律师作了两场“破产管理人实务”的讲座。

首先是6月16日下午,刚刚抵达延安的郑律师就来到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与延安当地从事破产业务的30多位律师就破产实务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座谈研讨。然后是18日上午,郑律师又为延安市(包括下辖2区10县1市)200余名律师作了题为“破产管理人的若干实务问题”的讲座。



郑律师认为,律师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的角色定位不同于从事其他业务。律师业务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普通的咨询、代理或法律顾问业务,其特点是“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主要职责是对委托人负责;第二类是鉴证类业务(比如IPO),虽然也有委托人,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仅要对委托人负责,可能还要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负责;第三类是管理人业务(包括破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等),处于“一肩挑多头”的角色,需要平等保护各类债权人以及债务人、投资人等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从事破产管理人业务:

1

具备“中立思维”和裁判思维;

2

既要懂“法律”的“法”,也要有“办法”的“法”,在依法履职的前提下平衡、兼顾各方利益和诉求;

3

具备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

要正确处理独立履职和接受监督之间的关系,在履职的同时防范自己的执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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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谈到破产案件中涉及“以房抵债”合同效力的问题时,郑律师指出,当事人与破产债务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自己对债务人的已经到期的债权抵作购房款,这种民事合同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并不会产生很大的争议。关键争议在于其物权效力问题,尤其对于一些“以房抵债”合同,已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判令(裁决)债务人限期交付房屋或办理产权登记等,却在破产程序中只能认定为普通债权,这往往不符合一般当事人的朴素认知。在此情况下,就要求管理人运用“办法”的“法”,全过程加强沟通和解释工作,稳定当事人的预期,妥善处理纠纷,避免将相关案件一股脑儿推到“破产衍生诉讼”中去。

除此之外,郑律师还结合自己办过的案例及相关法条,就如何理解破产原因中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关于指定管理人的“浙江规则”、关于破产案件中涉及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实际施工人”权益的几个问题、“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及其处理、“土地出让金”欠款的性质及其清偿顺位、关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关于破产债务人与其实际控制人“高度混同”情形的处理、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拟定及其分组表决、关于预重整、关于担保物权所涉管理人报酬的协商谈判、关于管理人的履职风险及其防范等一系列问题介绍了自己的经验、体会和观点,并与在座律师进行了热烈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