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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律协民商委《律师办理执行案件实务》研讨沙龙活动在本所举行

date:2017.04.08  time: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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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48日,杭州市律师协会民商专业委员会《律师办理执行案件实务》研讨沙龙活动在本所大会议室举行。出席本次研讨沙龙活动的有民商委主任王全明律师、副主任赵丽华律师、郑剑锋律师、秘书长胡浩明律师、副秘书长周慧琴律师,以及近四十名委员和非委员律师。本次沙龙活动历时三小时,由民商委副主任、本所主任郑剑锋律师主持,并作了主题发言。

 

郑剑锋律师认为,执行案件是律师最重要的业务之一。在执行案件中,律师既可能作为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能作为债务人或者案外人的代理人。在大量的风险代理案件中,执行结果的好坏,对律师利害关系重大。但是,以往律师对执行案件中的“技术含量”重视不够。此外,法律和司法解释往往授予执行法官大量授权性规定,而缺乏刚性条款制约。导致执行案件往往只能依赖于执行法官的责任心和自觉性,律师难以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推动执行案件的进程。如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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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剑锋律师认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我们似乎还不能给予盲目乐观,但至少可以给予谨慎乐观。目前执行难主要存在六处原因,即:1.确无财产可供执行;2.财产难找,即有财产可供执行,但受制于信息不互通而无法找到财产;3.是人难找,以及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4.资产无法处置,如执行法官不尽力,或受到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甚至司法腐败等因素的影响;5.是找到了财产但难以处置;6.法院制裁不力。

 

郑剑锋律师指出,找到了“执行难”存在的原因,就可以通过针对性的措施来解决。比如,1.针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以通过执破衔接,让市场主体有序退出,也可以通过对债权人进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帮助托底等方式解决。2.针对财产难找的问题,可以通过执行信息化措施、财产申报措施等加以解决。3.针对人难找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法院、公安间协助解决。4.针对法院执行不力或者地方保护等问题,可以通过规范执行程序,设置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的条件来解决。5.针对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或者逃避执行的问题,可以通过失信被执行人制度、 限制高消费制度、司法制裁甚至刑事自诉等方式予以解决。6.针对部分财产难处置的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司法处置、改革司法拍卖制度来解决。

 

申浩所李忠山律师作了题为《民商事执行案件遇到的几个问题》的发言。李忠山律师对近期执行类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的若干条文提出了疑问:如1.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案件,如何监督的问题;2.执行终结律师是否应签字的问题。李忠山律师还创造性地提出,应当以执行到位总金额与申请执行总金额的比例作为对法院的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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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秦所林淑君律师作了题为《民商事执行业务中的法院与律师关系》的发言。林淑君律师提出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律师与法官应当摒弃彼此误解、互相仇视的心态,建立彼此认同、互相谅解的和谐关系。林律师还针对律师在执行案件中难以联系上法官的问题,总结了律师可以综合运用的七种与法官沟通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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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郑剑锋律师介绍了最近两年内的十五个与执行有关的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并对具体条款进行了详细阐释,在场律师深受启发并就下列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1.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的问题;2.律师如何应对法官希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3.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问题;4.关于变更申请执行人或追加被执行人的问题;5.关于首封法院和抵押权执行法院财产处置权的问题;6.关于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义务及司法审计的问题;7.关于申请纠正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问题;8.关于“执破衔接”的问题;9.关于执行实务中律师和法官关系的问题。

 

最后,民商委主任、金道所主任王全明律师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总结。王全明律师表示:1.律师有必要对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进行多次反复地学习;2.律师作为执行案件的代理人,并非没有什么工作可做,一方面要注意多提执行措施的申请,另一方面要注意多提执行异议;3.应善用申请破产的措施来推动法院执行或进入“执转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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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市律协民商委举办的《律师办理执行案件实务》研讨沙龙活动,内容充实,氛围热烈。切实起到了提升律师办理执行案件技能的作用,对化解“执行难”具有实际意义,会议取得圆满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