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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文重发)法院能否公布其全部判决书——郑剑锋

date:2016.10.11  time:11:45

近日,网上有一篇关于《仿真枪入刑数万人遭殃:有卖家与死刑犯关同一牢房》的文章中所反映的荒谬问题引起无数公众关注。数据显示:中国可能是军火犯最多的国家,仅2011年至2015年,全国就破获非法制造贩卖气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案件90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万余名,而这种荒谬现象的产生源于2007年枪支认定标准的修改,即自2008年起,公安部将并不具备穿透皮肤致伤力的BB弹软气枪等玩具枪成为打击的对象,引起无数法律专家,学者、公检法以及人大代表的质疑,笔者认为必将推进法治的进步及完善。同时笔者认为,荒谬现象能够被提出,归功于大数据的汇集,这不得不提人民法院司法文书上网的功绩,20131129 ,最高法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从201411日起,符合条件的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全面公布。其实本所律师郑剑锋副主任早在2007429日曾撰写《法院能否公布其全部判决书》一文,科学的分析了公布判决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并发布在其博客上(博客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d91e3b010008hr.html)在此,我们旧文新发,再次感受一下郑剑锋律师的优秀文章,见证他的妙笔生花。

 

法院能否公布其全部判决书

 

近日看《人民法院报》和《法制日报》,说最高法院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向社会公布了2006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民事案例,并说这些案例都是曾一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典型案例。平时我们看最高法院公报、中国法院网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网站,也都能看到许多案例或者法院的裁判文书。但是,笔者在很长一段时间以来一直想,现在网络技术那么发达,法院为什么不能考虑公布其全部判决书呢?

一、公布全部判决书有没有必要性。

也许有人会说,现在每个法院案子都非常多,仅一个区县级基层法院每年都要审理几千件案子,其中大多数案件并没有什么典型性,全部公布判决书并无必要。但本人认为,如果法院真能公布其全部判决书,其作用可能会是非常巨大的。

首先,会明显地促进司法公正和排除大量外部力量对司法的干预。每一份判决书都要写明原告(或控方)怎么说,被告(或辩方)怎么说,原告有哪些证据,被告有哪些证据,法院采信了原被告的哪些证据并相信了双方的哪些说法,为什么要相信(或不相信)这些说法,以及法院作出了什么判决,为什么要这样判等内容。通过公布判决书,把这些内容全部明明白白地公之于众,供大家评头论足,试想有几个法官还敢搞暗箱操作或者枉法裁判呢?即使碰到个别案件有人托关系或者甚至有上级领导打招呼,法官是不是也能以判决书都公开为理由表示为难,拒绝这些说情招呼呢?对于担心法官不公正或者担心地方保护的当事人来说,能获得各地法院解决类似争议的先例,是不是也可以多一样监督法官的武器呢?

其次,可以明显促进判决书说理水平乃至整个审判质量的提高。法院判决书说理不够充分,是导致当事人不理解,不接受判决结果,甚至怀疑司法不公正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还致使相当一部分案件当事人不断缠诉上访,案结事不了。一旦法院公布其全部判决书,哪一份判决书写得好,哪一份写得不够好,相互间比较得清清楚楚,社会公众尤其是法律职业者也会有客观评价,这样就会对法官提高判决书写作水平起到非常大的督促作用。同时,一份好的判决书又能给其他法官提供优秀的范本,也有助于从业务上帮助法官提高判决书写作水平。判决书质量高了,说理充分了,判决结果的随意性也就减少了(枉法裁判总是难以完全自圆其说的),也就促进了整个审判质量的提高。

再次,公布判决书还有利于提高适用法律的统一性。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对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屡见不鲜。限于每个法官或合议庭在法律素养、日常生活经验﹑逻辑思维能力甚至个人喜好等方面的不同,对同一件事物出现不同看法或不同处理方法本来在所难免,出现这种现象也不足为奇,且也不能全部上纲上线为司法公正层面的问题。但毕竟这种现象对司法权威的损害是明显存在的,因此有必要尽可能予以避免或限制。一旦公布全部判决书,法官就有可能知道其他法院或法官对这一类案件的处理先例和普遍做法,至少可以拓宽思考的角度或提供借鉴的机会,久而久之,势必有利于提高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性。

最后,还有利于社会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理解,并促进优秀法官群体的形成。

一旦公布全部判决书,社会公众就可以从判决书了解到法院判案的逻辑思路,了解到证据的重要性,了解到客观真实法律真实的区别与联系,了解到法官判案的艰辛和良苦用心,进而增进对司法活动的理解。同时,每一份判决书后面都有该法院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的姓名,这样,久而久之就可以形成社会舆论对法官的内心评价。虽然现在我们每个法院也都在评优秀法官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但这些评选都缺少社会参与(即使向当事人或律师发问卷调查,其效果也是有限的),社会认知度不高,进而导致这些荣誉获得者的荣誉感或激励功能也不足。一旦法院公布其全部判决书,就使公众参与评选优秀法官群体成为可能。

综上,如果法院能公布其全部判决书,其正面效应是显而易见的。

二、法院公布裁判文书有没有法律障碍。

笔者认为,法院公布其全部裁判文书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在法律上也是没有任何障碍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除少数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未成年人犯罪等情形的案件外,都应当公开审理。而且无论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当一律公开宣判。既然审理过程都原则上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而且连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当向公众公开其判决书的内容,那么,法院公布其全部判决书又能存在什么法律障碍呢?

当然,也许有人又会说,既然公众通过旁听公开审理或公开宣判已经可以有途径知道判决书的内容,是否还有必要公布判决书呢?笔者认为,旁听的机会或通过旁听所获得的信息量总是有限的,既然法律已经规定都公开了,你法院为什么还要犹抱琵琶半遮面呢?

三、法院公布裁判文书有没有技术障碍。

笔者有时也在想,也许法院至今未形成公布其全部判决书的惯例,是因为存在技术上的难度吧?但进而一想,虽然可能是原因之一,但总不大可能是根本原因。

首先,现在几乎所有裁判文书本来就是电脑打字的,每个法院也基本上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把已经在电脑上打好的判决书搬到自己法院的网站上,应该不存在多少技术难度吧。

其次,当然与公布判决书的制度相配套的措施还应当包括案件分类系统和检索系统,要让读者便于查找。但这些关于网站建设或维护的问题,解决的成本应该也不高吧。

四﹑公布全部裁判文书有没有副作用。

想来想去,最有可能导致法院至今未形成公布其全部判决书惯例的原因是两个:一是有顾虑,担心有副作用。二是最高法院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并无统一要求,下级法院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毋庸讳言,副作用是可能存在的。比如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不同法官或法院对同一类争议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或判决结果,一旦判决书全部公之于众,就可能带来不良影响。又比如,一旦公众对审判活动知情程度增强,势必会对现有审判活动中的一些潜规则(如内部请示、政法委协调等等)构成冲击。同时,现有审判队伍素质毕竟也参差不齐,而公众对司法人员的期望值又难免理想化,这也不可避免会对法院公布其全部判决书产生顾虑。

但是笔者认为,这些毕竟不能作为法院不敢公布其判决书的理由。比如同案不同判现象吧,相信多数法院本来也不希望这种现象太严重,而希望各地各家法院能够维护在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性。又比如一些潜规则吧,本来就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如果能通过遵循先例或者借鉴其他法院做法的方法减少这些内部请示内部协调活动,不也正是法院所希望的吗?再比如审判队伍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随着法官职业化程度的提高,这一问题本身在改善。更何况,要想法官有朝一日都全部成为优秀法官,这不是连我们自己也过于理想化了吗?

当然,本人也不主张全国各级法院都从某年某月某日起一律公布其全部判决书。本人考虑,既然让每个法院都立即这样做可能条件不成熟,可不可以先在某些法院做试点呢?比如:

1、考虑到我省中级以上法院的法官职业化程度已普遍较高,先试行由浙江省高级法院和杭州、宁波、温州三个中级法院限期开始公布其全部判决书(必须同时解决相应的网站建设和维护问题)。同时,原则上确定一年后将此要求推广到全省各地的中级法院。

2、待各地中级法院都已实现公布其全部判决书的要求并总结经验以后,考虑在各地市挑选12家基层法院作试点,然后择机推广至全省各级法院。

3、在逐步试点和推广的过程中,一定要十分关注社会评论问题。对网民的评论,一要宽容,二要监控,三要定期总结经验教训。判决要讲道理,网民的评论也是要讲道理的,少数不负责任、不讲道理的评论其负面作用也是有限的。更何况即使在当今没有公布全部判决书的情况下,社会对司法活动的误解或不公正的评论也不少见。因此对社会舆论要宽容。当然对极少数触犯法律的、散布煽动性反动言论的所谓评论要监控并依法查处。同时,要根据社会舆论反馈的信息总结法院自身审判工作的经验教训。

总之,现在各地法院推动司法改革的积极性普遍较高。笔者认为,如果我们浙江省法院能在公布其全部判决书这一问题上走在全国前例,也不失为一项巨大的司法改革举措。只要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分步实施,这一举措并不会产生明显的负面作用,但却可以产生巨大的正面效应。我们浙江省的各级法院,何不一试呢?